縱橫小秦王 作品

第200章 大明錢莊放貸就是與民爭利,太子監國你們怎麼不繼續反對了?

 其實這幾天在朝堂上,便已經有人從各種角度抨擊大明錢莊,其中一個核心思想就是“與民爭利”。

 說到底還是大明錢莊即將開展的放貸業務,觸動了某些世家大族的利益。

 早在先秦時期,就出現了借貸行為。

 《秦律十八種》記載: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於公。

 這裡的“有責於公”,指的就是民眾向官府借貸,這在當時是比較普遍的。

 畢竟古代社會以農業經濟為主,種地畢竟是靠天吃飯,抵抗風險能力較低。

 一到年節不好時,農民沒有收成,很多人家連飯都吃不上。

 如此下去,就只能靠借錢度日了。

 古代的民間借貸,根據借貸時擔保方式的不同,同樣分為信用借貸和質押借貸。

 可是人們都已經開始靠借錢為生了,又哪會有剩餘財產來作為抵押呢?

 因此信用借貸逐漸成為古代最常見的借貸方法。

 很多人會奇怪,難道出借人就不怕,別人拿著他的錢逃跑嗎?

 這主要與當時的社會環境有關,信用借貸的雙方,大多是經濟實力相差懸殊之人。

 那些有能力向外出借的,基本上都是社會地位崇高的貴族,而且與官府之間有著密切聯繫。

 他們對於普通小民來說,具有天然的震懾力,欠了錢後不敢不還。

 再加上古代交通不便,貧苦的百姓出門基本靠走路。

 一天根本走不了多遠,還沒來得及逃跑,就會被抓回去。

 最為關鍵的是,戶籍制度的約束力很大,人們想外出必須向官府申請。

 如果沒按照規定走了,那就是黑戶,被發現後果更慘。

 如果欠錢的人實在還不上錢,出借人會用自己的勢力,強硬逼迫借貸人以土地、房屋,或人身作為抵押,最終轉為質押借貸。

 質押借貸則是根據“質”的不同,分為物質和人質。

 所謂的物質是指以財產作為擔保,來向別人借錢。

 據《後漢書·梁冀傳》記載:東漢外戚梁冀為人積善鑽營,經常收集富商們的信息,然後去強行借錢。

 他發現富商孫奮家中頗有錢財,就帶著幾匹馬來到孫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