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五章 混淆視聽(二)(第2頁)
捕頭想在知縣大人面前將功折罪,不但把口供問個明明白白,還要多敲些銀子出來。
捕頭抽到十鞭子就停下來,裝作要換刑具的動作並喝道:“還不說實話嗎?”
這就是給潘爺機會,這時候但凡他不是傻子,就該說:“我說,我全都說,我願意出資多少多少以償罪孽!”
畢竟梁家的孩子沒死沒殘,啥事沒有,最多嚇著些而已,而且之前不是說他們並沒有交易麼,那情節就不算嚴重,掏錢買個少遭罪問題不大。
果然,潘爺一把鼻涕一把淚的喊:“我說,我全說!我願意給那孩子掏錢治病,我願意繳納罰金,只求大人念我是初犯,能從輕發落!”
張知縣沒吱聲,捕頭便對著空氣抽個響鞭嚇唬一下,然後勒令潘爺交代。
“我的確想買個孩子當兒子的,只是我並不知道那孩子竟是他們擄掠來的啊,我也沒有真買,真的,我都沒付銀子!”潘爺說道。
這就把莊稼漢給賣了。
張知縣還是不吭聲,捕頭便捅咕燒炭燒熱烙鐵,準備上點兒狠的,潘爺明明嚇得抖若篩糠,卻依然喊著:“大人,我說的是真話,我只想買個孩子當兒子的啊!”
另一個刑室裡也陷入僵局。
莊稼漢指天誓日地說自己確實搶了個孩子,卻不是為了賣,而是想搶來給自己當兒子的。
這就是之前將他們放在一起審的後果,人家當面串過供了,現在都在把大事化小。
小罐兒一直是在莊稼漢等人手中的,這個抵賴不了,所以莊稼漢只承認這一點,倒是與潘爺不謀而合。
在大勵朝,對買賣人口雙方的處罰不同,對買方的量刑相對輕一些,潘爺如此說,是給自己爭取輕判的機會。
但駱毅曾經向李蔚珏請教過關於拐賣人口的相關律條,其中有界限不明的地方。
比如說,賣方如何界定,也就是莊稼漢那夥人的行為到底是“略人”還是“略賣人”。
略人,也就是擄掠人口;略賣人則是在擄掠人口基礎上,將被害人作為商品進行販賣,以獲取經濟利益。
按律,對略人的判刑要比略賣人輕,買方比賣方輕。
但不論是略人還是略賣人,在量刑時要根據被害人的身份、以及他們將來的用途確定刑罰的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