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8章 從嚴從速(第2頁)
可是郭占強是他的外甥,總不能見死不救吧?
吳榮斟酌了一番,說道:
“法律法規的目的,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張俊同志,你也是學醫的,應該更能明白這個道理。改革開放以後,西風漸進,很多人受不了西方開放思潮的腐蝕,遺忘了本心,學西方人那套,亂搞男女關係。我們不應該一棒子把這些同志打死,而應該想辦法懲救他們上岸。如果他認罪態度良好,將貪汙的錢財歸還國庫,對那幾個女人有所交待,讓對方不再告狀,那我們還是應該給他一個機會的嘛!”
張俊既然來到這裡,當然也是想和吳榮商量出一個最終的處理結果。
如果吳榮可以說服郭占強,讓他主動投案,坦白自己所犯的罪行,返還貪汙款,給幾個受害的女人一個交待,對張俊來說,這也是最省力氣的處理方法。
一來他不用得罪吳榮;二來可以快速了結此案,其間也不會再受到其他外力的干擾和阻撓。
吳榮肯定也知道,郭占強的案子,既然已經爆了出來,再想捂蓋子,那是不可能的事情,他若是強行保護郭占強,很可能遭到反噬。現在最正確的做法,就是將此案的影響降到最低,讓郭占強儘量少受到一些處罰。
革職查辦是最基本的,賠償錢款也是必須的。
當貪汙金額達到五百萬元時,通常稱之為數額特別巨大,依照法律規定,這類案件一般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同時還要面臨罰款及財產充公等附加懲罰。
如果情節較輕,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良好,可能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郭占強想完全逃脫法律的制裁,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除非在案件爆發之前,郭占強能主動堵上財政窟窿,平息那幾個情婦的怨恨,沒有人舉報,也就不會有這件案子。
可惜的是,被豬油蒙了心的人,不見黃河心不死,不到窮途末路那一刻,誰又會主動收手?
而且郭占強有所倚仗,想著就算犯了事,也有吳榮幫自己收拾爛攤子。
上次郭占強在臨溪市委宣傳部工作時,就曾經侵害過一個女下屬,女下屬將事情鬧大以後,吳榮出面壓住了此事,雙方私下和解,郭占強只落得一個停職處分,沒多久他被調到臨溪市民族歌舞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