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49章 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應進一步處理(第3頁)

 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上市公司仍然還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這種行為是明顯違法違規的,從監管的角度來說,也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加強對ipo募資的監管,首先就是要加強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這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像本文開頭提到的超卓航科公司,不僅擅自改變了募集資金的用途,將5995萬元募資作為相關票據的保證金,並最終導致這筆資金用於銀行承兌匯票支付,而且還在信息披露上弄虛作假,將其披露為“購買了浙商銀行5995萬元的結構性存款”,這完全是對投資者的公開欺騙。因此,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是絕對不能允許的,必須依法查處,並且從強化監管的角度來說,需要予以重罰。

 當然,更重要的是,這種對擅自改變募資用途行為的立案調查要常態化。畢竟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的上市公司常有出現,因此,從監管的角度,要做到發現一家就查處一家,而不能寄希望於殺一儆百。畢竟面對利益的驅使,“殺雞”是達不到“儆猴”的效果的,更多人會有一種僥倖心理,會認為那隻被殺的雞隻是自身倒黴而已。所以期待證/監/會對超卓航科擅自改變募資用途立案調查的做法能夠常態化,讓上市公司的某些違法違規行為止步於監管部門的嚴厲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