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136章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性
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的必要性
辭舊迎新之際,“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成了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話題。不僅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其主持召開的黨委(擴大)會議上表示要加大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把監管“長牙帶刺”落到實處,就連最高檢也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 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表示要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
在新舊交替之際,“嚴厲打擊財務造假”之所以再次成為市場關注的一個焦點,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回顧2023年,資本市場在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比如,紫晶存儲因欺詐發行退市,中介機構繳納12.75億元承諾金,其中前期已通過先行賠付程序賠付投資者損失約10.86億元;又比如,澤達易盛因嚴重造假上市最終退市,而且對投資者的賠償最終以和解的方式結案,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餘元全額賠償,澤達易盛案因此成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此外,獐子島原董事長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獐子島扇貝事件也是中國股市有名的財務造假事件,獐子島原董事長被判刑,也是給該事件劃上一個句號。上述事件都是可以載入A股市場史冊的。
另一方面,迎接迎面而來的2024年,不論是從監管還是執法的角度,都還要將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件工作進行下去。畢竟財務造假是資本市場常見的一項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件事情要長抓不懈,並且還要總結過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進,讓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變得更加名副其實。實際上,針對過去監管與執法在打擊財務造假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處,嚴厲打擊財務造假這項工作有必要從三方面加以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