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審判(第2頁)

 隨著一個個的審判完,這時輪到縣衙裡的一個有點本事的小吏,見到一上來就要捱打,叫囂道:“王太守,所謂刑不上大夫,小的雖然不才,但有功名在身,依理不能動刑!”

 王遠看都不看他一眼,慢條斯理的對下面的鄭敞說道:“將此人革去功名,永不錄用!”

 “喏!”鄭敞應了一聲,在本子上記下。

 士兵和衙役們才不管那人說什麼,只管聽王遠的命令,按住他就是一頓殺威棒。

 那人頓時傻眼了,頓時被打的更慘,最後王遠說什麼都認。

 “好!好!好!”圍觀百姓連連叫好。

 一連七天,縣衙大堂正中的長凳子周圍已是鮮血淋漓,王遠故意不讓清理,目的就是為了震懾人心。

 這幾天,王遠全部都在縣衙開庭審判,越到後面罪行越嚴重,有的甚至還鬧出了人命。

 對於這些人,主犯直接宣判斬立決,從犯根據情節,從斬監候到十年以上徒刑不等。

 至於縣衙的主要官員,王遠暫時沒有審理,接著審理一些冤假錯案,以至於牢中一些在押犯人得以釋放,一些被霸佔的婦女被遣返,並得到一定的賠償。

 被侵佔的百姓財產被返還,也給予一定的賠償。

 最後,縣令、縣丞、縣尉等官員在人證物證俱在的情況下,被判斬立決,即便有李二詔令三複奏的情況下,他們也根本翻不了案。

 又過了五天,王遠審理了原刺史府的官吏,由於刺史府的官吏沒有人命官司,但包庇罪是逃不掉的。

 抽於戴州屬於下州,長史是正六品下的官員,即使沒有李二的詔令,王遠也有權處置,直接被判了個斬監候,相當於後世的死緩。

 斬監候這個詞並沒有出現在這個時代,而是出現在明清時期,意思是判處死刑的罪犯,不立即執行,而是監禁起來等候秋審或朝審複核。

 畢竟長史是自己這個刺史不在的時候,朝廷任命的戴州最高長官,自己雖有權處置,但還要顧及朝廷顏面的,同時也堵住他身後世家的嘴,讓朝廷或李二來判他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