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八十一章 調解(第2頁)
其實法律從更大的意義上來講,保護的是一種社會秩序,它的存在是為社會穩定性和良性化服務的,它並不傾向於對個體們的保護。
比如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法律雖然維護公序良俗,但是要是一個父親和一個兒子競爭同一個女性,最後讓這名女性從兒子的女友轉變成兒子的後母,法律在條文範圍內,會認定這件事情是合理的且予以保護。
雖然它顛覆了絕大多數人關於“公序良俗”的認知,但是它沒有一丁點的違法。
在這個例子裡,父子關係並不構成父親追求兒子女友的禁止條件,因為如果將之列為禁止條件的話,帶來的社會退步有可能會超過社會進步,法律的制定者主要是從社會的廣義性出發去制定條文,在制定之初,就並不保護類似的“個例”。
因此對於一些非常特殊的個例而言,法律實際上也無能為力。
比如現在關於這個“麩醋”的討論,由於其特殊的天然生產條件,決定了它是單一的,故而也就不存在所謂“其它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當然也就侵犯不到其利益。
要是這樣來理論的話,引用該法條來判定該商標不能使用,就不成立了。
“法官同志,省工商局的同志,辯方律師同志。”魯教授乘勝追擊:“我們今天不是訴訟,而是調解,因此我們拿著這多的證據過來,根本目的並非為了打官司,而是大家協商出一個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案來。”
“我的當事人還提出了一個建議,我覺得也具備參考性,那就是對於地方名優土特產,我們可以有商標、工商、質監等部門,聯合推出一個‘地理標誌保護’的概念。”
“比如火腿中的名優品質,宣威火腿和金華火腿,又比如西湖龍井茶,國家既應該保護這些名優地方產品的獨立名稱,也應該保持其特殊性,權威性,使其不受區域外其它生產廠家的假冒與衝擊。”
“國家可以成立一個保護這類產品的小組,以商標的方式將這些名稱保護起來,然後授權給滿足條件的廠家來使用,這樣一來,既避免了荒唐的一刀切,同時也極大地維護了商標的權威性,法律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