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不準贖刑
第十九章 不準贖刑
朱祁鎮對這一件事情,也是非常關注的。
很快,朱祁鎮也發現報紙的確有好處,那就是將一切都擺在檯面上了。說實話,文官很多小心思,朱祁鎮也未必能全部清楚。
很多的時候,朱祁鎮都是根據直覺揣測。
他從利益所得的角度去分析他們的心思,其實表現出來,就是越發嚴重的猜忌之心。
而徐有貞弄出來這一場論戰,徐有貞近乎也舌戰群儒的姿態,將他們的心思點破,很快陳綱的罪行就確定了。
縱然陳綱自稱沒有受到錢,但是依舊是坐“貪汙已著,聽許財物。”
但是怎麼判,卻分歧重大。
想判最輕的,就是革職。甚至還冠帶閒居。
也就是說他的功名沒有革除,還有罷官官員的待遇。什麼差役卻不用承擔。
徐有貞很快將這個觀點,給駁倒了。此不足為大明官員戒。
如此情形之下,只能將塵封大明律給搬出來了,在大明律之中,官員受贓,有十一條之多,但是陳綱貪汙金額也太少了一點,即便在大明律之中也不夠成死刑。
大家或許有些奇怪了。
為什麼洪武年間有很多貪汙一點就被殺了,但是同樣修在洪武年間的大明律,卻不判陳綱死刑。
首先大明律在洪武年間修過三次,總體上來說,是由嚴到寬,天下方定,自然要從嚴治國,但是越到後來,就越是寬鬆。
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比之前的大明律已經減少了很多懲罰。
另外一個原因,就是太祖他老人家喜歡法外加刑,就好像是剝皮充草一刑,大明律裡面可是沒有的。
最後確定的是,陳綱奪回一切功名,杖責九十,徒刑兩年半。
其實如果將洪宣以來的官員貪贓枉法案相比,陳綱的案子判得很重,無他,就是因為在眾目睽睽之下,很多潛規則都沒有辦法了。
這一切都沒有異議,唯一有異議的一點,是否准許官員贖刑。
這個問題說起來就長了。
贖刑可以理解為繳納罰金來代替某些刑罰。
一般都是比較輕的刑罰,至於能不能適用於官員貪汙,就是各執一辭。相持不下。
最後這個問題就交到了朱祁鎮的手中。
朱祁鎮的傾向性很明顯。
因為朱祁鎮知道,在正常的歷史演變之中,肯定是准許的贖刑的,原因很簡單,因為清代的贖罪銀製度。
清承明制,或許有所變更,但是大體不差多少的。清代大規模推行贖罪銀,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