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北斗 作品

第516章 國賴長君條款(第2頁)

 

    最終,劉宗周提出了一個辦法,得到了很多人贊同:
 

    “臣以為若是太子有子誕生,陛下可立其子為太孫,和太子同時存在,作為第三順位繼承人。”
 

    “若是太孫不幸夭折或亡故,可按繼承順序,立太子其他子嗣為太孫。”
 

    “只有無子孫可立時,方可立曾孫、玄孫。”
 

    這樣保障了太子的繼承權,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現曾孫繼位的情況出現。
 

    朱由檢對這個辦法有點贊同,但他還是疑惑道:
 

    “這樣就不完全是按嫡長房繼承製了,宗室、勳貴、文官蔭敘繼承辦法,是否同樣要改?”
 

    有的人認為要改,因為皇室是天下典範,天下人都要模仿皇室。
 

    有的人認為不能改,因為這樣對曾孫不公平。而且晉王、韓王都以曾孫繼位,難道現在說他們繼承非禮?
 

    所以群臣討論來討論去,最終發現只有一個解決辦法,那就是皇帝曾經提到的皇室特殊論:
 

    只有把皇室定為特殊的,才能不讓宗室、勳貴和文官模仿,避免繼承製度混亂。
 

    但是文官又不想完全承認這一點,以免將來無法用禮法約束皇帝。大學士韓爌說道:
 

    “自從成祖之後,本朝雖是一直按照嫡長房繼承製,卻也有特殊情況存在。”
 

    “英宗北狩之時,按禮法當由太子繼位,但是當時京城遇危、國賴長君,故而立郕王繼位。”
 

    “臣以為可在繼承禮法中增加國賴長君條款,規定必須由年長的繼承人繼位。”
 

    “至於宗室、勳貴和官員,有陛下保障其能按禮法繼承,所以不適用國賴長君條款。”
 

    這個解釋,部分承認了皇室特殊論,但又沒有完全承認。
 

    而且有“國賴長君”這句古語做憑藉,還有現成的例子做支撐。大部分臣子思索後,贊同在《大明繼承禮法》中,為皇室增加國賴長君條款。
 

    朱由檢同樣希望立年長的繼承人,以免幼年皇帝被人操縱,所以他點頭道:
 

    “既然如此,那就確定除了按繼承順序冊封的太孫外,其餘孫輩、曾孫輩、玄孫輩,只有在十五加冠以後,方能排入繼承順位。”
 

    “如果嫡次孫或庶孫被冊封為太孫繼位,他的後人自動成為嫡支,重排繼承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