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指揮順序
既然提到了尚方劍,為了避免像歷史上那樣發生袁崇煥擅自斬殺毛文龍的事情,朱由檢明確道:
“尚方劍只用於戰時,總兵以下不用命者得以軍法從事。”
“總兵若不聽命可當場解職,令副總兵暫代。”
“平時非戰時、非緊急狀態不得用尚方劍,違犯軍法交衛尉署羈押、軍事法庭審判。”
“用尚方劍斬殺或羈押人員要有記錄,軍事法庭後續審判定案。”
對尚方劍施加了很多限制,朱由檢不覺得平時需要用尚方劍,甚至只要上下能夠理順,戰時用尚方劍的可能也不大——
這東西更多的是顯示皇帝的信重,代表著節制諸將的權限。
命袁可立制定具體條款,規定可以用尚方劍處理的權限,袁可立詢問道:
“遼東督師、遼東提督、遼東護軍使都有尚方劍。”
“若是三人同時在場,應該如何決斷?”
朱由檢思考了一下,說道:
“同時存在的尚方劍,以官階最高的有效力。”
“遼東督師、遼東提督、遼東護軍使共同在場時,按順序依次排列。”
“遼東督師在場,那就由遼東督師決斷。”
“遼東督師不在、或者無法視事,那就由遼東提督決斷。”
“遼東督師和遼東提督都不在,就由遼東護軍使決斷。”
“如果是戰時,可以代表朕把尚方劍臨時授權給總兵,由總兵擔任前線總指揮,節制其他將士。”
劃定指揮順序,朱由檢又覺得這樣有些粗疏,說道:
“按照以往功勞任命總兵、副總兵等武將,為他們授予勳級散官加銜。”
“平時各軍要擬定指揮順序,明確接替順序。前一指揮人選陣亡或無法視事時,由後一位接替。只要軍隊人數在百人以上,至少要擬定五位指揮人選。”
“各軍合兵之時,如果上級沒有明確交待指揮人選。那就以職位高者指揮職位低者,職位相同比較勳級,勳級相同比較散官,散官相同比較加銜。”
“總之,各軍要上下分明,令行禁止,不得推諉誤事。”
這是軍隊指揮體系的大調整,袁可立雖覺得這樣上下分明,不至於戰時沒有領頭人。但是軍中推諉、觀望的事情,不是一時半會兒能夠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