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奶奶消失的屍體(蔡恩案)案件梳理(第2頁)
批註2
“毀屍滅跡”:蔡恩曾在靶子山挖坑,尺寸剛好可以埋一個人。
批註3
“在這過程中,由於操作失誤將王俊嶺當場撞死”:蔡恩在靶子山挖坑時被人看到了,這個人就是王俊嶺。只是不知道蔡恩知不知道撞見他挖坑的就是王俊嶺
胡笳在這三個地方批註完之後,“何言”想了一下,說:“從你現在找到的三個線索來看,‘家裡有屍臭味’、‘挖坑埋屍’、‘殺人滅口’怎麼看,兇手都是蔡恩本人,警方沒有抓錯人。”
“從現有線索來看,確實是這樣,但王俊嶺看到了蔡恩挖坑的線索是我通過‘共情’得來的,也許,警方其實並不知道蔡恩曾經在靶子山上挖過坑。”胡笳解釋說。
“也許警方是不知道,但他們掌握的證據也應該足以定罪了,如果再加上你通過‘共情’得到的線索,只會更快定他的罪而已。”
“何言”說著,用筆把“不在場證明”和“肇事逃逸”標了重點:“前面其實我在記的時候覺得這兩個地方很矛盾,他如果需要‘不在場證明’不是應該撞完人之後留下來更好嗎?為什麼還要‘逃逸’這樣一齣戲碼?”
“你這個是按他確實是兇手的角度考慮的,他如果不是兇手的話,他剛得知家裡著火了,急著回去……”說到這裡,胡笳停了下來,她也發現了裡面的矛盾。
“何言”點了點頭:“沒錯,按他自己的解釋,得知家裡著火了,很急,所以撞了人了也要急著回去,只有這樣才能說得通,但是我們都知道,這個世界上有手機這個東西,蔡恩說他打不通妻子的電話,按常理來看,一個打不通,還會繼續打,為什麼他打不通之後就不打了?這會不會是他給自己逃逸找的理由?”
“沒錯,而且這裡還有另外一個問題。”胡笳將“不在場證明”和“肇事逃逸”中間的“事故”也同樣標了重點,然後繼續說:“如果完全按他是兇手的情況來看待這個問題,他是為了製造不在場證明,才故意弄出了這樣一個事故,那麼最優解其實就是在轉彎或者其他什麼慢車速的狀態下製造碰擦,否則他仍然會背上人命官司,只有他必須完成雙殺的情況下,才有把王俊嶺撞死的必要。但,若是必須得完成雙殺的話,他又是怎麼知道王俊嶺一定會在這個時候出現在這個位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