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章(第2頁)

 按照法律規定,周天沒理由為非法集資案負責。另外,周天名下的資產,大部分是通過非法競爭工程項目所得。按照法律規定,周天的違法所得,除了要按照工程合同,支付材料商材料款、農民工工資等工程應付款之外,剩餘部分,就算沒收,也是上繳國庫,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挪用。 

 這也就是說,無論是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認定周天是非法集資案的主犯,還是用周天旗下的資產給受害者退錢,都是違規違法的,也是不可行的!” 

 “林書記,有些事情情況特殊,可以特事特辦。就好比你上任三界市委書記一樣,不也沒走正規程序嗎?” 

 眼看林毅扯起法律法規的大旗,梁勉任有些急了,直接懟道:“我們現在開會集體商議,會議通過的決定,不用你個人擔責。而且,我和魯市長商議的處理方案,既可以給省委交差,也可以給受害者交代,可以將案子的影響降到最低。” 

 “梁市長,我從來不怕擔責,我也從來不會讓罪犯逍遙法外!周天當替死鬼,非法集資案真正的主犯,拿著老百姓的血汗錢逍遙法外,法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