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468章(第3頁)
這樣,我的店就在那,我婆家都在這,我人也不會跑,若你們查出結果,可以隨時來找我,可以嗎?”
當然可以。
並沒有事實證據直接證明夏曉禾打了人,公安局這邊找人過來協助調查,詢問過後那就得放人的。
而夏蘭香這邊,一口咬定是夏曉禾打的,可是沒有證據也是無用。
公安對夏蘭香說了,這兩天會繼續走訪調查,並且會張貼告示,看看事發時是否有路過證人。
但是,也跟夏蘭香明確表示,這類案件,沒有直接證據很難定性的,而且,要是找不到直接證人,這個案件就無法進展的。
若是當時她在捱打時,在行兇者身上留下證據就好了,比如抓傷對方的手,撓對方的臉,扯對方的頭髮,甚至撕壞對方的衣裳等等,但凡能留一絲線索,他們也好破案。
可夏蘭香除了一張嘴說人,別的什麼證據都沒有,人證物證全無,不好辦。
最後,還勸夏蘭香,跟夏曉禾是堂姐妹,有事可以私底下協商,不用搞那麼大動靜。
最後的最後,夏蘭香帶著一身的傷痛和一肚子的火氣離開的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