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郎山上有妖 作品
第54章 甲殺人,不覺!(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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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便是定名事裡。”
“受理舉報後,官府會出動亭長,遊徼,求盜,前往案件發生地往診(調查),確定犯罪者,將其執(逮捕)。”
“若犯罪事實清楚,則為捕。”
“被執後,則系(暫時拘押)。”
“則由縣府負責,以縣丞為首,獄史,令史負責審訊!”
“在審訊開始前,先要確定被告者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身份,有無前科,出身地,將這些全部記錄下來,發往出身地核實。”
“並要求以書面形式答覆!”
喝了一口涼茶,書繼續,道:“定名事裡結束,便是審訊!”
“以物證為主,人證為輔,仵作,出具鑑定文書!”
“然後是互訴!”
“告者,與被告者說完,問題不清楚,供詞自相矛盾,獄史問詰。”
“到了這一步,基本上都能結案,若是反覆翻供,拒不認罪,則掠治。”
“下一步,則為讀鞫(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
“讀鞫之後,為論(宣讀判決)。”
“若是論後,不復,則要乞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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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對於這個程序,多少還是有些瞭解。
後世的大致上,也就是如此,除了有國家的公訴人員之外,大體相同。
而且,他手中有丘夫子所贈的《封診式》,對於上面的審案過程,以及文書形式,自然是研究過。
“秦王子楚三年,三月甲申日,尤誣松盜牛,事發於臨洮縣,三星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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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說了一系列的條件,然後看著眾史子,道:“按照今日所學,作文書,也可以自己添加一些條件,以求全面!”
“三日後, 交於本令史!”
“諾!”
點頭答應一聲,目送書離去。
在岷看來,大秦的學室教育,太過於粗獷。
這樣的教學方式,堪稱是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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