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章 元(第2頁)

 元朝時期統一多民族國家進一步鞏固,疆域超越歷代。元朝疆域東起日本海、南抵南海、西至天山、北包貝加爾湖,《元史》稱“東盡遼左西極流沙,北逾陰山南越海表,漢唐極盛之時不及也”。 [26]

 元朝保留中書省與樞密院、御史臺分掌政、軍、監察三權,地方實行行省制度,開中國行省制度之先河。元朝的商品經濟和海外貿易也較為繁榮,與各國外交往來頻繁。在文化方面,出現了元曲等文化形式,更加世俗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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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省制

 行省制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於元朝,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置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

 四等人制

 “四等人制”,是元朝統治者為維護對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統治,實行民族歧視政策,所建立的制度,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列為第一等級。其次根據所征服地區民族的時序,又依次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等級。並認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區別,在任職、科舉、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四等人制”一詞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員為清朝寫史。雖然學術界迄今並沒有發現元代實行過四等人制的法令,但這種劃分卻反映在一些政策和規定中。漢人和南人如當兵則不許充宿衛,如當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貳。僅有如呂文煥、史天澤、賀惟一等個別漢人高官。從元朝的一些政令和律令看,蒙古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權,而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舉上其實根本沒有區別,漢人可能在選任、提拔某些地方官員時,獲得信任相對較多,會比南人有一些微弱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