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章 判罰(第3頁)

 伏女郎對江旺試探性地反駁毫無惱意,仍舊用著她那輕柔的語調:“沒有關係。你們只要記得,從此刻起,我就是你們的伏主了。”

 吳縣丞上前一步,向東山村人宣告他們往後的命運:

 “河定府伏氏女郎,於建光十三年八月四日向榮成縣購買小清山至藏虎山一帶的山林。

 山中之物自該日起,均歸伏氏女郎所有。

 外人未經允許進山,視作盜賊。

 經查證,八月四日之後東山村人進山活動頻繁,並偷採林木,盜獵野味,數額巨大。

 另自八月六日起,日日持械阻攔伏氏奴僕進山探查。

 依據北晉律令,東山村人應受笞刑四十,主謀江旺杖五,並判退還贓款,合計七十五兩八錢。”

 “不過伏姑娘心善,不忍東山村老弱因此受難,”吳縣丞口風一轉,“今日午前特與縣令商議,允各位賣身與她,債與罰自此一筆勾銷。”

 “諸位,還不拜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