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3號是聾啞人(第2頁)

 如果在24小時內,不能拿出直接證據證明他做過這件事,就得放他回家。 

 我想來想去,給警察提供建議,“同志,你們能黑進他的QQ嗎?他跟穆豔紅的交流都是在QQ上,這個應該可以作為證據吧?” 

 “黑倒是能黑,但是這種手段取得的證據,到了法庭很可能不會被取信。而且現在關鍵的問題是,只是恐嚇,沒有發生任何人身傷亡或者是財產損失,這罪恐怕很難定。”警察說。 

 這算什麼法呢?一定要有人員傷亡才行、才能重視,像現在這樣沒有產生無法挽回的後果,在這個時候去救人、教育人,難道不是更好嗎? 

 這些想法我沒有說出來,我覺得自己還沒資格說這樣的話。 

 QQ不能黑,他又不承認,只能讓穆豔紅來指認,但是當時這個人把渾身都武裝的嚴嚴實實的,穆豔紅怎麼可能認出來。 

 我想到了監控設備安裝的事情,於是和警察說了一下經過,先回物業取證。 

 我跟林皓給監控設備公司打了電話,讓他們派管理人員過來,電話裡大致說了一下事情經過。 

 對方相當重視,帶著專業設備就來了。 

 結果經過測試發現,穆豔紅的樓層、3號自己家,還有幾個獨居女士的樓層的監控設備都有問題。 

 “這是一個炸彈啊,向榮!今天不把他挖出來,之後指不定發生什麼事。”林皓感慨。 

 我跟監控設備廠家的負責人說:“你們僱的員工現在搞事情,你們比我們專業,現在應該也看到了這事情的風險有多麼大,這件事你們是要負責任的!設備出廠安裝,你們都沒有質檢團隊的嗎?” 

 廠家的人陪著笑,說:“您別生氣,這件事我們的管理確實有漏洞。這個員工他是殘疾人,家裡有困難,平時工作特別認真負責,從沒出過差錯,所以才沒有走質檢環節。” 

 “現在他不認罪,你們說吧,怎麼辦?”我問。 

 “沒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罪定了也不會多大的吧?”廠家的人試探著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