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糟心事,一件接著一件(第2頁)
而活契,則完全不同。
在活契下,只要丫鬟想離開,有錢贖身就可以離開。
丫鬟每月還能有幾日的休假,不服侍主子的時候,也能出府回家,有一定的自由度。
在這種情況下,主子不能隨意強迫丫鬟與自己發生關係。
如果丫鬟不願意和主子睡覺,主子強迫的話,丫鬟可以告強姦。
如果主子打死或者虐待導致丫鬟自殺,丫鬟家人上告成功,主子則有罪。
是的,沒錯,有罪。
這並非胡言。
早在當朝太祖徹底廢除工商之戶,戶籍上‘賤民’二字之時,底層人民的地位便迎來了一次全新的提高。
雖然還有戶籍之分,可律法已經有完整的規定,寫明下人若理由充分,便可狀告主家。
先不說,主家權勢是否滔天,狀告能否成功,官吏是否汙濁的事兒,能如此規定,起碼可證明,底層人的地位確實是今時不同往日。
做不做是一回事,上位者的態度如此,又是另外一回事。
葉青釉上輩子二十多年的淺薄閱歷中,還記得一本名為《慶元條法事類》的宋代律法之中,還寫明瞭喜好幼女的行為,若有發現‘雖和同強’。
此句的意思是“雖然是‘和姦’(受害方‘同意’)但等同於弓雖女幹”。
無論怎麼說,律法其實是在保護弱小者的。
可這卻又不得不說回先前提過的意外情況,‘主家的權勢是否大’,以及‘賣身時候的契約’。
柳家的權勢,在龍泉自然不必說。
街上隨便抓個人,都知道柳家這戶人家不好惹,哪怕是到了汴京城裡,那也是有說話地方的。
這種人家裡的特殊喜好,可能留下把柄嗎?
嗯倒也確實可能,只不過會少得多。
畢竟若是真的那麼膽大包天,大可直接上街買妾,不必捏造出柳府老夫人想要‘伶俐丫頭’這一連串的謊來。
是的。
葉青釉聽了‘買妾’二字,腦中的疑雲便消了大半。
普通人,就算是編,也編不出什麼柳家如今的當家大老爺,不是柳老夫人所生這種話來。
這一點的箇中情況,著實令人深思。
無論是,‘老夫人不是原配大娘子,正室子重得掌家權’還是‘老夫人就是原配大娘子,一朝丈夫身死,妾生子統管全家’
這就不該是普通人能知道的事兒。
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確實有柳府的人參與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