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防禦力再次增強!(第3頁)

 在檢察官正式提出公訴前。
 檢察官與罪犯或者罪犯的律師私下進行商量,討價還價,達成協議。
 大致情形像是這樣:
 檢察官:“親愛的,這邊建議你承認有罪,我可以給你減五年牢。”
 律師:“不行,故意殺人罪不符合我當事人的氣質,必須是過失殺人。”
 罪犯:“還要不追究我殺人之前的入室搶劫,我就答應。”
 檢察官:“成交。”
 如果雙方達成協議,那麼就不再進行實質性審判了。
 美利堅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通過訴辯交易來審結。
 這個訴辯交易也是美利堅刑事訴訟過程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
 那麼如果談不攏,怎麼辦。
 2、開庭審判。
 開庭審判就是大家坐在一起你針對我、我針對你唇槍舌劍了。
 只是除了當事人雙方和法官之外,美利堅的庭判還有一個特殊的人群:陪審團。
 陪審團的陪審員是直接從當地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取出來的非法律背景的良好公民。
 非法律,指的是沒有任何法律背景的人。
 比如如果你是法律老師,你就不能成為陪審員。
 比如你有前科,你也不能成為陪審員。
 就是這樣隨機生成的人民代表,其權力卻非常大。
 舉個例子:
 某陪審團:“我們一致認為特離譜先生侵犯事實成立,雖然我們沒有證據。”
 法官敲敲法槌確認量刑:
 “有罪,罰款500萬美金。”
 特離譜先生:“沒證據也能判我有罪?你們是瘋了麼?這個國家沒我遲早要完。”
 由此可見陪審團的權力。
 有人說這樣的陪審團機制是將自由與民主歸還於人民。
 而這象徵自由與民主的陪審團也是有缺陷的。
 畢竟陪審團的陪審員又不懂法律。
 他們是用法律之外的情感與觀念進行判定。
 遇到複雜的刑事案件,部分素質參差不齊的陪審員甚至聽不懂幾個關鍵詞。
 這也就讓陪審團做出許多令人匪夷所思的審批。
 比如一個14歲黑人罪犯,他的陪審團偏偏都是白人。
 結果可想而知。
 匪夷所思的審判容易造成冤案錯案,其大致佔案件的10%左右。
 在這個糟糕的城市,有時候被判定有罪,或許只是運氣不好。
 有時候被判定無罪,只需要一個好律師,來說服一群不懂法律的吃瓜陪審團。
 這便是大致的美利堅訴訟程序了。
 概述完畢,話語轉回。
 克雷與約翰到底是輕重罪過,不是李森審判的。
 也許檢察官,也許陪審團一個心軟,他們兩人就沒什麼大罪。
 而作為警察的李森只負責抓人。
 抓到了人,這一起案件到此便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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