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 轉換賽道(第2頁)

當時,他著重講述了刑法第二十條,還特別提到了《刑法》第20條第三款,這第三款明確規定;

對於正在實施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個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可以採取防衛行為。

若造成不法侵害人出現傷亡,不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這是正當防衛的一個特殊條款,當時這位檢察官說這屬於特殊防衛,與歐美地區的無限防衛權有一定的相似。

我想這起案件中,於志賢在面對犯罪嫌疑人的羞辱和生命威脅時,迫不得已的用了一些必要手段,反殺了兩人,使自己處於避免收到不法傷害,我認為是符合第三款中特殊防衛的。”

刑警隊長姜毅峰說完,內心裡充滿了期待,他無比確定,他說的就是蘇武想聽到的答案。

只見蘇武還是一副面無表情的樣子,見對方好像並沒有太積極的回應,姜毅峰也很緊張,他以為是自己也說錯了。

直到蘇武微微頷首以示肯定,他才長舒一口氣。

蘇武總算聽到了他期望的答案,提出了最後的補充:

“嗯,若我們沙坪警方判定於志賢反殺案屬於特殊防衛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

我想,可能無法面對社會輿論進行調查,你們都知道,這起案子引起了很多媒體、很多網民的注意,所以,若不立案,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我們公安機關的要求就是不能冤枉一個好人,也不能放過一個壞人,我要提醒你們的是,網絡輿情不可小覷。

案子要定性,就必須查清楚,我們警方所做的任何決定,那都必須要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推敲,你們明白嗎?”

幾位領導看了一眼,同時表示沒問題,只有所長張國強知道,自己這下完蛋了。

半個月後,於志賢被取保候審,檢察院和公安認定其屬於特殊防衛,不構成刑事犯罪,依法釋放。

孫大屯、錢波因涉嫌非法拘禁、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故意傷害罪等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張國強等公職人員因涉嫌包庇縱容犯罪,也被展開了相關調查。

蘇武算是把自己這個老同學送進去了。

對於這件事的影響,蘇武處理的很好,輿論並沒有太多的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