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作品

第2396章(第2頁)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單位負責人在接到現場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地方政府部門上報事故信息。

 但是涉事單位領導膽大包天,沒有第一時間上報,只是自行組織救援。

 可惜因為救援難度太大,救援效果不佳,無奈之下,這才上報。

 此時距離事故發生,已經過去了30多個小時!

 時任銅心市委書記,二級巡視員的高元一得知情況後,頓時大發雷霆,同時立刻組織救援。

 可惜她犯了和企業領導一樣的錯誤。

 為了把事情影響降到最低,她竟然也沒有第一時間上報金亞市委,而是隻依靠銅心市的力量展開救援。

 經過七十多個小時的努力,井下的人被全部找到,其中8人生還,11人遇難!

 直接經濟損失高達九千多萬!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生產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