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26章 轉融通新的業務規則新修訂(第3頁)
要做到這一點,其實也並不難。那就是參照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規則,來制訂轉融通的信息披露要求。比如,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戰略投資者及董監高等重要股東擬通過轉融通渠道出借股份的,應提前至少5個交易日進行專項的信息披露,以便投資者根據信息披露的內容調整相應的投資決策。這樣的信息披露才是有效的信息披露,相反,不提前進行信息披露,而是任憑有關股東悄悄地出借股票來做空股價,這顯然是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的做法,這種做法必須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