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104章 村裡對違規減持行為從嚴查處是否到位?(第2頁)
首先是對華欣創力違規減持一事的處理“太溫柔”,幾乎是沒有懲處,沒有體現出“零容忍”的精神,反倒是“很能容忍”。今年9月4日,華欣創力違規減持95.3萬股,減持金額1026.38萬元(減持均價10.77元/股),但廣東監管局給出的監管措施只是“責令改正”,並沒有作出任何的處罰,這與“零容忍”是背道而馳的。尤其是華欣創力這次的違規減持,違反的是今年8月27日證/監/會下發的《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為》的相關規定,也即是“上市公司存在破發、破淨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累計現金分紅金額低於最近三年年均淨利潤30%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之規定,由於小崧股份的分紅不達標,所以作為控股股東的華欣創力就不得減持公司股份。
證/監/會下發《進一步規範股份減持行為》的目的,就是要規範上市公司股東胡亂減持的行為,以便“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然而,9月4日華欣創力就違規減持95.3萬股,這明顯是頂風作案。對於這樣的行為理應予以嚴懲。而廣東監管局對此只是作出“責令改正”,這明顯是“手太軟”,有縱容違規減持的嫌疑。實際上,根據“零容忍”的精神,就應該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即“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因此,在對待華欣創力違規減持處理的問題上,有執法不到位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