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愛琳兒 作品
第104章 村裡對違規減持行為從嚴查處是否到位?(第3頁)
其次,華欣創力購回95.3萬股違規減持股份有“短線操作”的嫌疑。華欣創力是9月4日違規減持95.3萬股小崧股份股票的。按照規定,華欣創力在賣出股票後的6個月內不得再買入股票。但華欣創力在12月18日購回95.3萬股違規減持股份的時間明顯是在“6個月內”。雖然華欣創力購回95.3萬股違規減持股份是為了改正9月4日所犯的違規減持的錯誤,但通過12月18日的又一違規操作方式來改正前次違規減持的錯誤,這種做法顯然是欠妥的。實際上,從華欣創力將“此次購回股份產生的收益 733,930 元已支付至上市公司”的操作來看,華欣創力本身也是意識到此番“短線操作”的不妥的。
其三,華欣創力違規減持帶來的違法所得上交上市公司是否合適?如果華欣創力9月4日的減持不構成違規,那麼華欣創力在12月18日購回股份所產生的733,930元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是符合規定的。但現在的問題是,華欣創力9月4日的減持構成違規減持,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違規減持所產生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當然這裡的違法所得應是9月4日的違規減持所產生的,與購回股份所產生的733,930元收益不是一回事。或許上交公司元購回股份所產生的收益是應該的,但9月4日違規減持所產生的違法所得更應被沒收,這個環節的執法不該被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