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傑 作品
第229章 竣工工程量確認書(第2頁)
同時,申請人一方還向仲裁庭提供了勞動合同書、匯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勝利集團總部印發的處罰通報文件等證據。
被申請人代理律師左紅答辯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並無不妥之處。
首先,一期工程後,集團總部通過審計發現申請人在現場管理、工程量驗收中存在失職瀆職,對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負有責任。我公司對其做出的辭退決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和勝利集團員工獎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
其次,扣罰12個績效和未發放的年終獎,將其列入集團對外招聘黑名單,永不錄用是我公司對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的內部管理行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該管理行為有效。
在匯遠公司承攬的高鐵建設一期工程的施工工程量確認書中,均有申請人任小玉的簽字,勝利集團審計部門在一期工程專項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工程存在虛報、虛增工程款情形,導致公司多支付工程款額多達500餘萬元。涉嫌工程施工隊並已承認存在上述虛報、虛增工程款情形。而申請人做為建設單位即匯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現場代表,負責工程預算事項,並未能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對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隨即,左紅律師當庭提供瞭如下證據:
1、《勝利集團員工獎懲條例》。
其中,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一)因個人過失,導致集團、項目公司利益受損情節嚴重且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二)違反集團、項目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集團、項目利益受損情節嚴重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勝利集團總部印發的《關於對南方高鐵建設一期工程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