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雨叔 作品
第604章 態度和懺悔(第3頁)
【認罪認罰是法定的從輕情節,是態度和懺悔,上訴是程序,是當事人的權利,兩不想幹,不能混談!】
【上訴是嫌疑人合法權力,使用合法權利是正常法律途徑。 不認罪,不認罰,是嫌疑人對待案件的態度惡劣,無悔改意識。法律的目的讓嫌疑人知錯悔改,重新做人。不認罪,不認罰的嫌疑人,當然需要從嚴從重處理。/】
【我一個熟人就是二審覺得判輕了,一審重審加刑了。我勸他不聽我話】
【法官失去面子然後把嫌疑人重判,這叫法治社會?】
【請律師是要因為你不熟悉法律及程序,需要律師在法定的範圍內為你爭取最大的權利,而不是找個為你不管法律規定大鬧法庭過嘴癮然後讓你承擔不利後果的律師。】
【如果律師的要求確實不符法律,審判長會直接拒絕/】
【其他犯人,認罪認罰。所以在法律規定下減刑。 你不認罪,不認罰。同樣在法律規定下,如實判罰。 有問題嗎?能看的明白嗎?】
【因為其他人認罪態度很好,你面對證據堅決頑抗到底,所以其他人從輕判決了,你沒有】
【嚴格說,不是法官找回面子,是對於不認罪胡攪蠻纏的可以在規定幅度裡面從重處理】
【用證據說話,用法條說理,用證據根據(法)理力爭最大利益,不是一哭二鬧三上吊,利用大眾同情心施壓法官獲取不當利益】
【法律規定的是量刑範圍!法官在量刑範圍內判罰是合法的!】
【法官在一定範圍內有自由裁量權。比如規定某個罪名是三到五年,法官判三年也行,五年也對。】
【法官這麼幹肯定不是什麼好事兒,但是老想著法官應該成為完人未免想的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