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雨叔 作品

第610章 律師和法官是共同體

【只有律師和公訴人充分辯論才能有利於案件的公平公正。如果法院代替了公訴人,只能說明是有缺陷的法律審判設置】

 【應該說法院取代了辨護人,律師的辯護意見不能發表也不接納,冤假錯案示就多了。】

 【律師多說了幾句,法官覺得丟了面子,就給當事人判的重了?這是不是打擊報復?是不是徇私枉法?法被這些人掌握還有個好?如何對法官進行監督,是目前我國司法界最應考慮的問題!引入陪審團機制是不錯的選擇。當然可能會傷及某些人的利益】

 【我上大學時一個法學教授說刑事案件根本不需要律師,民事還能拉扯拉扯!】

 【她的意思是,她幫著法官誘供 因為她誘供,嫌疑人的新口供,可以直接作為加刑的證據的 我是遇到緩刑結束後,又被抓走,找了律師,律師要加錢,因為沒錢,被律師做手腳,加刑的】

 【律師的對手是對方的律師(公訴人),不是裁判(法官)。別說什麼打擊報復,法律明文規定的“判五至七年”的量刑幅度,判你七年一點問題沒有。】

 【表演型的多數是通過開庭前閱卷,證據交換,發現案件結果與其對被告人,當事人,委託人的允諾大相徑庭,只能用表演來忽悠。】

 【你這個看法有問題。律師只要不違法,可以做該做的事。法律講究的是公平正義,不能為了效率犧牲公平】

 【沒有人挑戰權威,如何保證公正,有時公正真的需要陽光,需要烈士。誰能告訴我,法官誰監督?】

 【需要的是原則性問題上較真!】

 【如果你覺得法官徇私枉法,可以向檢察院舉報他,如果你覺得法官翫忽職守行賄受賄可以向紀委監委舉報他】

 【另外,你請律師是要因為你不熟悉法律及程序,需要律師在法定的範圍內為你爭取最大的權利,而不是找個為你不管法律規定大鬧法庭過嘴癮然後讓你承擔不利後果的律師】